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漳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常山、古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漳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物业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书面告知我局产权物业科。

    结合我市实际,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参加“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知识培训并领取“信息锁”,同时通过“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实及认定(培训活动和领取信息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聘任一名持有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或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的可以采用兼任的方式,但一个项目经理兼任物业服务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

    三、各项目经理应通过统一培训及考试合格,并经市物业管理站验证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漳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录手册》;项目经理变更物业服务项目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新聘任项目经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可先行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漳州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录手册》,但应书面承诺该项目经理按时参加下一年度培训并通过考试,若该项目经理未参加培训及通过考试的,其记录手册自动失效。

    四、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的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通过“漳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汇总上报上季度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情况。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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